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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严惩邪教

1999-10-31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今天,本报刊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决定》对邪教组织的性质和危害,对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明确规定。《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准确的司法依据。这两个文件极其重要,对于我们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这个邪教组织,是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邪教是社会的毒瘤,是一种国际现象,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都不能容忍的。邪教组织一般都是冒用宗教、气功和其他名义,歪曲宗教经典,神化首要分子,制造和散布迷信邪说,混淆是非,控制信众,敛取钱财,秘密结社,致人伤亡,危害极大。“法轮功”具有邪教的所有重要特征,是地地道道的邪教。近年来,这个邪教组织迅速发展,进行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动辄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非法举行集会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破坏国家法规的实施;毒化人们的思想;蒙骗其信徒“升天”、自杀、自残。“法轮功”组织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引起全国人民的愤慨,为国法所不容。中国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依法取缔和打击包括“法轮功”在内的各种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政府的庄严职责。中央关于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决策及时正确,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得到广大群众坚决支持和拥护。

在揭批“法轮功”斗争开始的时候中央就明确提出要高举法治的旗帜,刚刚通过的这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严惩邪教的法治精神。这标志着我们依法解决包括邪教在内的比较复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入一个新阶段。国法无情,民心难违。我们必须用好法律武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管是谁,不管什么邪教、什么政治力量,只要破坏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就要依法严厉打击。容忍“法轮功”这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就会国无宁日,民无宁日,我们就很难保持社会稳定,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依法治国,严惩邪教,要注意政策。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对于受蒙骗的“法轮功”练习者不予追究,但对极少数蓄意破坏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依法治国,严惩邪教,重要的是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实质及其严重危害,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邪教组织并与之斗争的意识,防范邪教组织的滋生和发展。要让人民群众知道,邪教不是宗教,依法打击邪教组织有利于保护正常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打击各种邪教活动,维护法律尊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义务,更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重要责任。我们要认真贯彻中央的精神,落实自己的责任,和广大人民群众一道,把防范和惩治邪教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把揭批“法轮功”的斗争进行到底,不获全胜,绝不罢休。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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